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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滥伐林木案)_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汇检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6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63********,汉族,小学文化刘某某木材加工厂负责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住汇川区****小区****单元****号,因涉嫌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于2019年9月3日被遵义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6日被遵义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8日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于2020年4月19日至5月4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4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6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底至4月,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遵义市红花岗区国际商贸城其经营的刘某某木材加工厂,明知韩某某、杨某甲、冯某某(另处理)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仍多次非法收购三人在遵义市播州区龙坪镇大兴村河坝组团山堡、吴松坎集体林及三岔镇长安村石龙组杨某乙家山林内砍伐的被风吹断的马尾松。经北京市森旺林业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非法收购滥伐林木计立木蓄积为122.3606立方米。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因其收购的是已经被风吹断的林木,犯罪情节轻微,具认罪认罚、坦白、已经缴纳生态修复金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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