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岑检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4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61941********,侗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岑某某,住岑某某**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岑某某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31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岑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因生活需要,分别在岑某某**镇**村“井砍边”(小地名)、“刘家坟”(小地名)及“柏籽凸”(小地名)山林砍伐阔叶幼树当柴火使用。经贵州**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存放于家中的阔叶林木进行鉴定,刘某某共采伐阔叶幼树648株、原木16节,原木材积0.2002立方米。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下列情节(1)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对本院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