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检一部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0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住新余市渝水区**镇**村委**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30日被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以3100元购买郭笑英位于本市渝水区**镇**村“大坑山”山场的杉树,由其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和雇请人员采伐等事项。刘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丁细古、黄金兰等人将山场杉树砍伐并转卖。经鉴定,被采伐林木面积达7.3亩,立木蓄积量为21.507立方米。
2020年11月19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主动到良山派出所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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