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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涉嫌非法拘禁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南检刑不诉〔2019〕55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汉族,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0031983********,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苏仙派出所***居委会****栋***,高中文化,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栋**单元**,无业。2018年9月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1日、2019年11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李某甲(在逃)系深圳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长,罪犯李某乙系**公司常务副总裁,罪犯林某某系李某甲助理,罪犯郭某某系**公司总裁助理(以上三人已被判处有期徒刑),犯罪嫌疑人段某某(在逃)系**公司副董事长,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在逃)系**公司招商部经理,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系**公司财务人员。被害人沈某某原系**公司企宣部总监,因和董事长李某甲有矛盾于2017年5月离职。2017年11月21日18时许,李某甲授意刘某甲将公司监控全部关掉,刘某甲随即联系保安队长高某某和员工付某某将公司四楼、五楼的监控全部关闭。当晚22时许,被害人沈某某受李某甲之约来到南山区科技园****大厦五楼深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办公室,李某甲、段某某、林某某、郭某某等人随即将沈某某非法拘禁在李某甲办公室,对其实施殴打以帮助李某甲出气,致使沈某某头部、身体多处受伤。沈某某被非法拘禁期间,刘某甲和陈某某守在办公室门口阻止他人进入,两人多次进入办公室为李某甲等人助势,并将沈某某携带的手机拿出办公室并扔进五楼垃圾桶内。2017年11月22日凌晨1时许,李某乙在公司加班时听到隔壁李某甲办公室有吵闹声音,敲门进入李某甲办公室后看到沈某某被拘禁在办公室,劝解沈某某向李某甲承认错误,遭到沈某某拒绝后用工艺品宝剑拍打沈某某背部,造成沈某某手部划伤。在拘禁过程中,李某甲将沈某某的手机摔毁,并将自已的尿液灌入矿泉水瓶内强迫沈某某喝下。2017年11月22日凌晨4时许,李某甲则指使林某某、郭某某将沈某某带至公司四楼820房间内继续拘禁,沈某某被打后出于恐惧不敢离开房间,2017年11月22日10时许,被害人沈某某从820房窗户开口处坠楼身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没有实施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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