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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涉嫌诈骗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刑不诉〔2018〕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石门县,身份证号码:432427********3325,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石门县**镇**路**市场**栋。因涉嫌诈骗罪,2017年8月9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1月27日由本院决定、石门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1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7年12月25日退回石门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经补充侦查后于2018年1月10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石门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6月份以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与肖某某、岳某某、江某某等人多次在石门县一桥桥头的**酒店**房间打牌,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因曾听其他牌友提起过现在的麻将机都有问题(指装有作弊程序)。2017年6月初去长沙游玩时在长沙一卖电子产品的店铺,购买了作弊使用的遥控器,在网上查阅了使用该遥控的方法,并趁在和乐酒店430房间打牌之际,偷偷试用后发现该遥控能控制装有作弊程序的430房间的麻将机。2017年6月中上旬,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三次与肖某某、岳某某、江某某三人在石门县**房间内打牌,并使用购买的“作弊器”控制房间内装有作弊程序的麻将机使自己拿到好牌赢钱,分别骗得7000元、4000元、6000元,合计骗取人民币17000元。

本院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使用作弊器骗取钱财的行为属实,但无充足证据证实刘某某使用作弊器所赢取的钱是17000元,侦查实验等证据亦不能证实17000元就是使用作弊器后骗取的金额。本案已经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且无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本院仍然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月3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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