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1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韶关市武江区**镇**村委会**队**号,现住址韶关市武江区**镇**街。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18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10日补查重报。
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刘某某从2018年1月开始在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镇**村委会**队**号私接主线偷电使用。截止2019年1月24日,经韶关市城区供电局用电督察组计算,刘某某通过私接主线盗窃电量为48836kWh,电费为人民币41782.87元,2019年1月29日,刘某某已向韶关市城区供电局缴纳电费和罚金,并取得了韶关市城区供电局的谅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案证据对于刘某某的盗电时间及数额无法核实,并与法律规定的计算方式存在矛盾,客观证据无法形成闭合的证据链条证明刘某某的行为涉嫌盗窃罪,不符合起诉条件。经某某退回补充侦查后基本证据已经固定,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检察长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韶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