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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涉嫌盗窃案)(公开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韶武检诉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1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韶关市武江区**镇**村委会**队**号,现住址韶关市武江区**镇**街。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18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10日补查重报。

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刘某某从2018年1月开始在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镇**村委会**队**号私接主线偷电使用。截止2019年1月24日,经韶关市城区供电局用电督察组计算,刘某某通过私接主线盗窃电量为48836kWh,电费为人民币41782.87元,2019年1月29日,刘某某已向韶关市城区供电局缴纳电费和罚金,并取得了韶关市城区供电局的谅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案证据对于刘某某的盗电时间及数额无法核实,并与法律规定的计算方式存在矛盾,客观证据无法形成闭合的证据链条证明刘某某的行为涉嫌盗窃罪,不符合起诉条件。经某某退回补充侦查后基本证据已经固定,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检察长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韶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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