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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涉嫌挪用资金案)_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丰检二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21977********,汉族,初中文化,原**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渠道部业务员,现住唐山市丰南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丰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5日被丰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5日、2020年4月2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5日、2020年4月20日,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

丰南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4月26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任**卫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业务员期间,为偿还债务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HDC6115坐便器60个,价值45780元,2018年7月2日,刘某某任**公司业务员期间,为偿还债务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HDC6115坐便器60个,价值45780元,2018年8月7日,刘某某任**公司业务员期间,为偿还债务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HDN191M单孔龙头160个,价值32960元。2018年8月23日,刘某某任**公司业务员期间,为偿还债务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HDC6115坐便器30个,价值22890元。刘某某将非法所得的物品先后卖给陈某某、张某、杨某、段某某、肖某某等人,刘某某供认将售货款用于还借款和个人消费。上述货物涉案金额总计人民币147410元。

经审查认定的事实:

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任**卫浴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丰南区医院项目)期间,为偿还个人信用卡借款,利用职务之便,以为丰南区医院工地项目供货为由,分4次从**卫浴股份有限公司提出160个单孔龙头和150个坐便器(按**公司与医院建设方所订合同约定的计算共计人民币147410元),后刘某某将所提出货物先后卖给陈某某、张某、肖某某等人,并将变现款用于偿还个人信用卡等。

2018年9月份,**卫浴股份有限公司对账发现刘某某上述行为后要求刘某某交货款平账,2018年12月19日**公司报警。

刘某某于2018年12月26日向**公司退款53000元,于2019年4月16日向**公司退款99496.8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刘某某以使用商品变现款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司商品,其行为属挪用资金行为,但经两次退查,挪用金额是否达到10万元和是否超过三个月未还仍然未查清,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丰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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