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周检一部刑不诉〔2019〕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37岁,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31981********,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辽宁省庄***街道花园**村**屯**号,现住址:张店区**小区**号楼****。2018年7月10日因涉嫌抢夺罪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因周某某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被不起诉人刘某某1999年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0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03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4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2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2015年因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日、2019年11月1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日、2019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8年7月1日下午13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窜至周某某**路与****西南角路口,趁郑某某在路口等红灯时,抢走其戴在脖子上的老凤祥金项链一条,经鉴定该项链价值9022元。
2、2018年6月28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窜至临淄区**大道与**路东南角路口,趁王某某在路口等红灯时,抢夺其戴在脖子上的金项链,将其金项链扯断,刘某某抢走部分金项链,经鉴定该项链损失价值为3718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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