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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涉嫌抢劫案)_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9年****日生,民身份号码5326271989********,汉族,高中文化,云南省广南县,住****村民委**小组,因本案于2020年2月17日被广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第一次退回广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广南县公安局于2020年6月5日补查重报。我院于2020年7月1日第二次退回广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广南县公安局于2020年8月1日补查重报。我院于2020年9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5月8日20时许,徐某某、刘某某、郑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在逃)、刘某丙(在逃)在广南县莲城镇体育公园县委旁的路上,对李某某进行殴打后,将李某某强行拖上车,后将李某某带至东风水库无人处,对李某某恐吓、逼迫后,将李某某的18000元现金抢走,并强迫李某某转账16000元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广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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