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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一案)_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瓮检刑不诉〔2020〕0000000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522725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住****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瓮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瓮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4日下午,被不起诉刘某某在自己出租房内和张某某一起吃晚饭,吃饭时二人喝了一些酒。后因张某某要回家,刘某某便驾驶自己的 贵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瓮安县****方向往瓮安县城**方向行驶20时41分许,当车行至**处时,被瓮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民警现场对刘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2mg/100ml。后经贵州名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5.37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5.3mg/100ml,刚刚达到立案标准80 mg/100ml.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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