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竹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31983********,汉族,中专文化,广东省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营销部经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竹山县,住竹山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20年3月14日被竹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竹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20年3月17 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8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持自己伪造的“县疫情防控指挥部临时指令”(以下简称“临时指令”),驾驶车牌号为粤B****7的红色福特牌小轿车携妻子及两个子女,一行四人从竹山县潘口乡潘口河村出发,前往广东深圳返岗复工,行驶至346国道竹山一中后门卡点处,刘某某谎称自己持有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签发的“临时指令”,向执勤人员出示并说明了自己出行的理由和目的地,执勤人员对其登记后放行。19时许,刘某某行驶至麻安高速竹山潘口入口执勤点时,刘某某再次向执勤人员出示其伪造的“临时指令”,经执勤人员向竹山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核实,得知刘某某持有的“县疫情防控指挥部临时指令”系伪造的,刘某某也当场承认该指令是自己伪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以返岗复工为目的,模仿疫情防控指挥部临时指令的特征,伪造疫情防控指挥部临时指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在犯罪行为发生后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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