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州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2196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广东高州人,住高州市**街**房,无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1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
广东省高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刘某某伙同郭某某租用高州市**街道办**地点堆放含有重金属铬的皮碎,重量超过三吨。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东省高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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