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徒检四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23195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句容市**镇**村**号。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3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2月,宜兴市**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以50元/桶的价格将44桶约9.2吨苯胺焦油出售给夏某某,夏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通过刘某某介绍,以800元每吨的价格将上述苯胺焦油运至丹阳市河阳**仓库出售给高某某,并付给刘某某每吨100元的介绍费。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认定刘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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