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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污染环境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检刑检二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11031968********,满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任**公司**科科长,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街**小区**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7月17日被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26日被台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1月25日被台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8日被台安县人民法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台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书人刘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向台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于2020年8月13日撤回起诉。

台安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1年,被不起诉书人刘某某将**公司环保一公司的废油泥2000余吨非法处置给台安县**蜂窝煤厂的刘某甲(已死亡)。后刘某甲在提炼非油泥过程中将产生的废物排放到事先挖好的渗坑内,污染周边环境。经司法鉴定,渗坑内物质属于危险废物。

本院认,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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