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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敲诈勒索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天检诉刑不诉〔2019〕1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028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排**乡排**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5月2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6月2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10月12日至2018年11月12日);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8年9月30日至2018年10月14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同案犯江某某通过同学等关系介绍招募社会闲杂人员作“马仔”、“小弟”,同年1月20日纠集同案犯李某某及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并让李某某多纠集些人员到长沙来“混社会”。李某某随即邀集同案犯张某某和周某某等6人一同从张家界慈利县坐车至长沙市天心区,由江某某支付了车费、开房费和吃饭费用。其后,江某某带领刘某甲等人(10余人,要求部分人员戴口罩)携带凶器出入新开铺一带多家电游室,并声称众多电游室赌博室都是由其“罩着”,都需要给其支付一定“保护费”。当江某某带领刘某甲等人前往**路**宾馆负一楼的**动漫城时,江某某以“快过年,需要请兄弟们吃饭、唱歌”为由向该电游室胡某某索要钱财,遭胡某某拒绝。当日晚上,同案犯江某某组织指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周某某、张某某等人至**动漫城闹事并砸掉游戏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听闻江某某等人欲打砸电游室随即离开,未再继续参与。后江某某打电话威胁胡某某,声称将报复并索要赔偿费1万元,后胡某某被迫微信转账给江某某8千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砍刀、田径发令枪、子弹等物证照片;2.书证: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资料;3.证人证言:证人余某某、刘某乙、李某某、范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荣华等人的陈述;5.同案犯江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周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候某某、江某乙、刘某丙、刘某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7.辨认笔录;8.监控视频及截图;9.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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