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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敲诈勒索案)_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和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5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现住本市河北区**路**里**号楼**门**号(户籍所在地:本市河北区**路**里**号楼**门**号)。2014年1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因本案于2019年4月1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7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8月1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9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2019年10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10月30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1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2020年1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害人杨某某于2016年9月间找安某某借款1.9万元,到期未能偿还。后安某某伙同赵某某、邓某某、王某甲于2016年11月间预谋并实施以人多势众多次谈判、恐吓等软暴力手段相威胁,以需要还利息、违约金等理由,找被害人杨某某勒索数倍于借款额的钱财,杨某某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多次向赵某某等人还款、打欠条。截至2016年12月30日,杨某某向赵某某还款人民币8万元,并打了收到13.86万元的收条。其中犯罪嫌疑人安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3万元,剩余5万元被犯罪嫌疑人赵某某、邓某某、王某甲分。

2017年初开始,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又伙同王某乙、李某某、邓某某、王某甲等人,以杨某某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将约定的欠款、利息、违约金还清为由,继续以人多势众多次谈判、恐吓、胁迫等软暴力手段,勒索被害人杨某某财物,杨某某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多次向赵某某等人还款少量现金、香烟、打欠条。2017年3月5日,被害人杨某某向犯罪嫌疑人赵某某指定的账户内汇款人民币4万元整。截至2017年7月13日,“欠条”数额累计至50万元。

2018年3月份,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又伙同王某乙、刘某某等人,以到杨某某居住的和平区**里**号楼**门楼道内喷油漆写字;到杨某某孩子上学的**小学门前“打条幅”;发送恐吓短信;拨打恐吓电话等软暴力手段威胁、恐吓杨某某勒索钱财。

此外,2018年8月2日,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委托律师韦某某对杨某某“欠钱不还”一事,向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虚假民事起诉,和平区人民法院经甄别未立案。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起诉。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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