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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敲诈勒索、诈骗案等)_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肇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011995********,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区**小区**栋**单元**室,住户籍地。2019年6月23日,因涉嫌诈骗被肇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0日被肇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管辖,本案由肇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肇东市公安局以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2020年1月23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19年12月10、2020年2月2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肇东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王某某(另案处理)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自2013年秋季起先后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并以上述空壳公司为依托,招募社会闲杂人员及两劳释放人员以贷养黑,以黑护贷,逐步形成成员稳定、分工明确、组织严密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刘某某为该组织一般成员,负责接待,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书证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银行流水等;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及同案王某某、闫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达到起诉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肇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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