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碚检刑不诉〔2020〕Z4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51984********,汉族,博士研究生文化程度,**大学教师、**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中共党员,住重庆市北碚区**路**号。因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6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步文,北京市博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5月13日两次将该案退回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20年3月28日、6月13日将该案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14日、2020年4月29日、2020年7月14日三次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2月某日,**大学**院教师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得知其学生杨某甲父母病重,为帮助其准备2019**大学**院研究生招生入学考试,刘某某找到该学院教授王某某(已起诉),请求王某某为其指导**学科的考试。王某某向刘某某口述了约十多个知识点,之后刘某某向杨某甲进行了转述。杨某甲将刘某某转述内容记录后,经过整理在12月16日最终形成一份命名为“**2”的WORD文档为考试作准备。12月22日,杨某甲误将该文档上传到一考研QQ交流群,有群友将该文档下载,次日,杨某甲参加完**大学研究生入学招生考试**科目考试后,有网友在网络上质疑杨某甲上传的文档内容与考试试题高度相似,引起舆论发酵。经重庆市国家保密局认定:**大学2019攻读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学科试题、“**2”WORD文档,以上两份材料均属于机密级国家秘密。 2019年1月13日**大学对2019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学科目组织重考,参考学生569名,该校为此次重考累计支出费用共计约90余万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因中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是否在主观上明知王某某系考试出题人尚未查明,王某某证实其曾明确告知过刘某某自己不是考试出题人,有证据证实刘某某不属于知晓考试命题人的范畴,刘某某因王某某曾是其博士后时期的合作导师,且是**学的权威,因此找到王某某请求其帮忙指导考试,但不知其讲述的系考试试题。因此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刘某某主观上明知王某某讲述的是试题而提供给他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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