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威环检二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6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镇**街**委**组,现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大厦**室。2020年1月6日,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12时许,马某某将鲁******黑色沃尔沃越野车停在刘某某经营的爱尚福麻辣烫店门口,刘某某表示不满并与马某某发生口角,争执后马某某离开。后刘某某持工具将该车左侧前后车门及左后侧翼子板、轮眉处划伤,长度约2米左右。经鉴定,受损部位价值人民币55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授权委托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物价鉴定;5.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及时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刘某某认罪认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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