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福检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31989********,**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南省常德市澧县**镇**村**号,暂住本市福田区**广场**栋**房。因故意毁坏财物嫌疑,于2019年12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认为无逮捕必要,于2019年12月17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刘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是男女朋友关系,后二人分手。
2019年4月28日,刘某某酒后来到本市福田区**路**花园的地下停车库,用随身携带的硬物划伤、毁坏被害人陈某某停在该处的奔驰车(车牌号为粤BH****),随后离开现场。次日,被害人陈某某发现后随即报警。经鉴定,涉案的车辆损坏价格为人民币10509元。
2019年12月5日,民警在本市福田区**广场**栋**房将刘某某抓获归案。2019年12月12日,刘某某的家属代其向被害人陈某某道歉并进行赔偿,陈某某对刘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双方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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