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姑检刑不诉〔2020〕9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811990********,汉族,小学文化,系糕点师,住江西省鹰潭市贵溪市**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及朋友在本市姑苏区平江华府附近与从附近酒吧出来的被害人吴某某等人相遇,因突发口角产生肢体冲突。期间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被打伤,后经治疗,其嘴角被缝了四针。当天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向公安机关报警,并提供了对方乘坐一辆牌照为苏EX****白色别克商务车离开案发现场的线索。
2020年1月6日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下班后,途径本市姑苏区菉葭巷,在菉葭巷停车场内发现了上述别克商务车,遂向公安机关报警。民警到场后未当场找到之前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产生打架纠纷的几名男子。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先返回停车场,用透明胶带将写有警告对方解决事情内容的烟盒包装纸贴在上述别克商务车挡风玻璃上,回到宿舍后因感觉数次报警均未找到打伤自己的人,心中气愤进而产生砸车泄愤的念头,遂再次返回菉葭巷停车场,用哑铃将上述别克商务车的引擎盖、左右反光镜、车门、车窗玻璃等多处部位砸坏。经鉴定,涉案别克商务车车损共计价值人民币10800元。
2020年1月7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停留在案发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被害人吴某某等人达成和解,被害人吴某某一方赔偿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医药费人民币2000元,双方同意一次性解决纠纷。2020年9月3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本案犯罪情节轻微,刘某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系初犯、偶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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