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城检一部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2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嘉峪关市五一路**街区**号楼**单元**号,住所同户籍地。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峪关市公安局治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7月4日期间,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其所居住的嘉峪关市**街区**号楼楼下停车位经常被附近宾馆住宿人员车辆占用,致使其无处停车,故心生不满而对停放车辆实施破坏行为,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28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用手将被害人邢某某停放在嘉峪关市**街区**号楼下的甘F****黑色比亚迪牌轿车右侧后视镜掰坏。
2.2020年7月3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使用钥匙将被害人于某某停放在嘉峪关市**街区**号楼下的甘A****黑色奥迪牌轿车车身车漆划伤。
3.2020年6月的一天23时许、2020年7月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二次使用钥匙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嘉峪关市**街区**号楼下的甘BJ****白色丰田牌轿车车身车漆划伤。
2020年8月11日,经嘉峪关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毁坏的三辆车受损部位认定价格为3046元。
综上,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故意毁坏财物作案4起,被损坏财物价值人民币3046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已赔偿三名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2020年7月5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案发现场自动投案。
2021年1月26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自首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本案涉案财物留存本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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