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刘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裕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8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011989********,汉族,高中文化,**六安店员工,租住六安市裕安区****小区****(户籍所在地六安市金安区******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8日由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凌晨4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被害人段某某(系刘某某男朋友)在外吃饭时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两人回到租住的六安市裕安区**小区**栋**室后继续争吵,段某某欲离开时因遭到刘某某阻拦,便打了刘几巴掌,刘某某遂到厨房拿了一把水果刀朝段某某挥舞,将段头面部及胳膊划伤。经鉴定,段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被刘某某明知被害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民事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段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六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2020年11月17日,我院召开了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经评议,参会人员均同意对该案作相对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