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0〕Z43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301977********,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号*****花园*号楼*座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陈沁,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居住在****号*****花园*号楼*座****,与居住*座****的张某某为邻居。因两家女儿在幼儿园打闹发生矛盾,2019年12月25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送女儿上学时怀疑张某某让前夫赵某某堵其家门,遂在送完小孩返回后,在27楼走廊叫骂,张某某出来与刘某某发生争吵,张某某母亲傅某某看到后介入,双方发生拉扯和打斗,其中傅某某被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殴打至多发肋骨骨折。经鉴定,傅某某伤情为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