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一部刑不诉〔2020〕88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1124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铅山县**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8被乐清市公安局拘留,同年7月2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7日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凌晨,在乐清市MT酒吧内,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其朋友被黄某甲殴打而上前帮忙,后刘某某与黄某甲、被害人黄某乙发生肢体冲突。期间,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用拳头击打被害人黄某乙鼻子等部位。经乐清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乙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刘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刘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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