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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一部刑不诉〔2020〕88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1124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铅山县**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8被乐清市公安局拘留,同年7月2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7日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凌晨,在乐清市MT酒吧内,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其朋友被黄某甲殴打而上前帮忙,后刘某某与黄某甲、被害人黄某乙发生肢体冲突。期间,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用拳头击打被害人黄某乙鼻子等部位。经乐清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乙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刘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刘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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