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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0〕10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5021972********,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市**区**号**幢**单元**室,现住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小区**号楼**单元**室,个体。2019年4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2019年9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7月25日凌晨,在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号楼**单元**室,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因家庭琐事相互撕扯,并发生厮打,后刘某某对杨某某拳打脚踢。在冲突过程中,刘某某用扫床的笤帚击打杨某某的胸部、腹部等处,致使杨某某肋骨骨折。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杨某某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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