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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不诉〔2020〕11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1211968********,汉族,山东**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市中分公司济南市市中区**小学执勤点保安,住本市市中区**街道**庙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2月4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20年1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0日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16时30分许至16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济南市市中区**小学西门传达室门口值班时,被害人马某甲(男,29岁)酒后骑电动车欲进入该校门到相邻的济南市市中区**幼儿园接其女儿回家,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阻止其进入并告知其到该幼儿园门口去接,双方遂发生口角,马某某进入校门后用肚子顶撞刘某某数下,并无故强行将放学离校的该校女生李某某(11岁)拽进学校阻止离开,该校总务后勤老师马某乙(男,43岁,曾系马某甲老师)闻讯赶到现场后,对马某甲进行劝阻并将其推出校门外,并让人电话通知**幼儿园老师将马某甲的女儿送出,马某甲因口角问题再次冲进校门并用肩膀顶撞刘某某,刘某某手持锁步器顶马某甲左侧身体1下,马某甲遂用手推搡刘某某前颈部及后颈部各1下,马某乙再次将马某甲推出校门外,后因双方继续发生口角,马某甲再次冲进校门并举起右拳欲击打刘某某,因站立不稳摔倒在地并起身时,刘某某持锁步器击打其头顶部1下,致其颞顶部皮肤裂创,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

同年11月22日,公安人员电话传唤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案进行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锁步器照片)、书证(扣押清单等)、证人证言(关某某等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鉴定书)、辨认笔录(马某某辨认笔录)、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为了维护校园安全及本人的人身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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