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尔沁后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后检一部刑不诉〔2020〕Z7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蒙古族,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31976********,初中文化,系**镇**村党支部书记。户籍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以下简称科左后旗)**镇**村**组,现住通辽市科左后旗**镇**村**组。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耿某某,内蒙古双合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科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5日补查重报。2020年1月2日提起公诉;于2020年8月24日决定撤回起诉。 

科左后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6月18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在科左后旗**镇**村组织施工人员为“十个全覆盖”工程中的水泥路垫土路基,在村民孙某某家门前垫路基时,孙某某认为自己家门前垫的土少,不让拉土的车往前走,要求在自己家门前再卸点土,被告人刘某某未同意,因此事孙某某与刘某某发生争吵后二人互相厮打,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用拳头殴打孙某某胸部两下,二人互相用脚踹对方,孙某某被打倒在地,后被在场人员拉开。案发后,2016年8月16日,经科左后旗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孙某某胸部的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2019年9月6日,被告人刘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孙某某的全部损失取得了孙某某的谅解。2019年9月21日刘某某被传唤到案。

本院认该案证据发生变化,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故撤回起诉,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科左后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