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东检三部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86********,苗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北京**保安**,暂住北京市朝阳区**园宿舍,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地区思南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北京市东城区霞公府街3号**岗亭外,因琐事与同事庞某某发生口角,后双方互殴,致被害人庞某某的左侧3-6肋骨骨折,左下颌区擦划伤,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及轻微伤。刘某某面部受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刘某某在现场拨打110报警电话报警,被当场抓获。2019年11月27日,刘某某赔偿庞某某赔偿金共计2万元,与庞某某达成谅解协议。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悔罪、赔偿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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