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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41982********,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柳河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19年7月23日11时40分许,在通化市东昌区**厂院里**货站门口,与同事被害人赵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刘某某挥拳将赵某某打伤,致赵某某右眼眶壁骨折(内、下)。经鉴定,赵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2020年4月12日刘某某与被害人赵某某达成和解。2020年4月13日刘某某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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