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曾用名刘泉,男性,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31991****,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长顺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日被长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8日,长顺县**建材砖厂将陈某尧开除后,陈某尧打电话邀约李某超帮其出气。李某超约被害人王某文、陈某平、陈某辉、杨某平等7人于当晚9点驾车到砖厂闹事。听到王某文等人到厂内吵闹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从工厂宿舍出来,与王某文发生抓扯。在抓扯过程中同,刘某某从墙边拿起一根钢管往王某文身上打,王某文伸出左手去挡,导致左手臂受伤。经鉴定王某文的身体损伤为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转黔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顺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