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曾用名刘某泉,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31991****,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长顺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日被长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8日,长顺县**建材砖厂将陈某尧开除后,陈某尧打电话邀约李某超帮其出气。李某超约被害人王某文、陈某平、陈某辉、杨某平等7人于当晚9点驾车到砖厂闹事。听到王某文等人到厂内吵闹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从工厂宿舍出来,与王某文发生抓扯。在抓扯过程中同,刘某某从墙边拿起一根钢管往王某文身上打,王某文伸出左手去挡,导致左手臂受伤。经鉴定王某文的身体损伤为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转黔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顺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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