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营西检公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4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108031945********,汉族,初中文化,退休,现住营口市西市**号楼****(户籍地:营口市西市**里**号**)。2020年8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营口市公安局西市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营口市公安局西市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告知其诉讼权利及诉讼义务,并于同日告知其适用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并自愿认罪认罚。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8时50分左右,在营口市西市区**A**街西*甲号楼楼下,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小区内因烧园地杂草被**A区物业经理翟某某制止时双方发生口角,刘某某用铁锹将被害人翟某某右臂打伤,经鉴定,翟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得到被害人谅解,且无前科劣迹系初犯,案发时已满74周岁,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做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营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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