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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14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63********,汉族,专科文化,教师,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现住**镇**街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7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17许,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与同事被害人郭某某在盘州市**街道龙吉小学食堂内酒后发生口角并抓扯,后刘某某用水烟筒将郭某某的上嘴唇打伤、牙齿打掉两颗,2019年10月11日经盘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某某的伤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2019年11月15日,刘某某赔偿郭某某80000元,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自首、刑事和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作案工具退回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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