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城检一刑不诉〔2020〕13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102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街**组**户,现住三亚市**号公寓**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8日11时30分许,刘某某在三亚市金鸡岭路金鸡岭市场金河商场A25康之颖美容养生馆内,因怀疑店内员工王某某用手机拍摄按摩师的按摩手法发给他人,而和王某某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刘某某用拳头将王某某的鼻梁打伤。经鉴定,王某某鼻梁骨折,为轻伤二级。同日12时许,刘某某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询、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王某某的陈述;3.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勘验、检查笔录:案发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叶爽
书 记 员:郝璟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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