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滦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26261969********,满族,大学本科,教师,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住滦平县**镇**街道**路**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滦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12时许,在滦平一中校园门口,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时任学校保安石某某因进校门的事发生争执,进而双方相互殴打,造成双方不同程度受伤。2019年10月26日,经滦平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石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被害人石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取得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真诚悔罪,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对方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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