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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灌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20724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住**镇**庄**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灌南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灌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被害人嵇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一起住在灌南县**镇**小区。2020年8月19日早上,两人因感情问题发生口角,后刘某某去海州做工。期间刘某某一直与嵇某某联系,希望和好,但嵇某某反应冷漠。晚上23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坐车从海州回到住处,欲和嵇某某和好,但嵇某某仍反应冷漠。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一时冲动用螺丝刀将嵇某某捅伤。经鉴定,嵇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事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打110投案,并打120。2020年9月1日,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被害人嵇某某对刘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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