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一部刑不诉〔2020〕Z19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03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镇(上述身份情况均系被不起诉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6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6月3日被逮捕,8月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梁日发,广东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理查明:
2020年4月20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本市白某某石井街国大童装世界2126-1档口与被害人陈某某、证人罗某某发生争执,继而双方扭打在一起。期间,刘某某将陈某某头部打伤。经鉴定,陈某某右颞部硬膜外血肿等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一级。
事后,刘某某家属赔偿了陈某某,并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已赔偿损失,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附: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不起诉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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