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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海检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03195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路**号**房。因本案于2020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同年11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21时许,被害人程某某在广州市海珠区**大道**号因邻居刘某某的洗衣机噪音过大而与之发生纠纷。期间,刘某某打了程某某面部一拳,致使程某某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和右侧鼻骨骨折(经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9月9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被抓获。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赔偿被害人程某某人民币45000元,取得了程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2

                                         

附:本案系认罪认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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