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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武胜县**乡**村**组**号,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制品有限公司宿舍。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从佛山市南海区**镇**制品有限公司模具车间下班,途经车间门口走廊洗手台时,与公司员工韦某某、廖某某发生口角,随后双方发生推撞、打架。期间,被害人韦某某用右手拳头打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左面部一下(眼睛位置),廖某某在洗手台旁边取了一把扫把打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左手臂一下,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随即跑进模具车间捡起一条铁管,在车间内挥起铁管打了被害人韦某某的左肩部,后走回办公室。被害人韦某某、廖某某追去。在办公室内,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用铁管向被害人韦某某打过去,被害人韦某某举起左手挡住铁管,铁管打在被害人韦某某左手臂上,致被害人韦某某左手臂骨折。经鉴定,被害人韦某某系受钝性暴力作用致左肩部及左前臂软组织损伤,左尺骨骨折,属轻伤二级;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系受钝性暴力作用致面部及左前臂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

2019年11月25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家属与被害人韦某某达成调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双方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察官:王仰勃

202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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