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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62********,汉族,大专化,神山镇中心卫生院工作人员,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神山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5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8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8年2月7日10时许,临沂市兰陵县神山镇前杨官庄村的刘某甲、刘某乙因琐事将本村的刘某丙打伤,后经法医鉴定刘某丙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刘某甲具体实施伤害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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