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宜检公诉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21978********,汉族,务农,党员,高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湖南省宜章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宜章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日14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镇**村**村村民蔡某某发生争执,尔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在发生冲突的过程中刘某某用柴刀在空中挥舞,将蔡某某的额头砍伤。经郴州市忻宜司法鉴定所鉴定,蔡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积极赔偿损失、获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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