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叶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6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姚李镇**村。2011年4月28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7月10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15时许,六安市叶集区姚李镇**村妇女主任邵某某带领黄某某、饶某某到位于**组刘某某家屋后修建污水管道和化粪池,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修建位置问题与邵某某发生口角冲突,刘某某用拳头殴打邵某某头部和胸部,致邵某某左侧第2、3肋骨骨折。经六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邵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主动到叶集分局姚李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殴打邵某某的事实,后与邵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等书证;

2、​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被害人邵某某的陈述;

4、​ 证人饶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5、​ 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6、​ 叶集分局姚李派出所制作的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刑事和解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