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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辰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31971********,满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天津市北辰区**园**(户籍地所在地同现住址)。2020年1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0日16时许, 在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城际美景小区内小桥附近,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被害人曹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并动手打架,刘某某使用抄网捅被害人曹某某左侧胸部,二人开始抢夺刘某某手中抄网,后曹某某用力抢过抄网时,抄网怼到曹某某肋部,曹某某因抢夺抄网用力过大而顺势摔倒在地上,曹某某右手着地。经鉴定,曹某某左侧第4、5肋骨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右肩关节脱位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多发软组织擦挫伤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明知曹某某报警而在现场等候,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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