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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磐检刑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3195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磐石市,现住吉林省磐石市**镇**村**屯**排**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磐石市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12月5日被磐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磐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其他原因,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退回磐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磐石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3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17时许,在磐石市**镇**村**屯王某某家门前,刘某某因琐事与侯某某发生争执,后二人发生厮打,厮打过程中侯某某面部被撞伤。经磐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侯某某所受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2019年12月5日民警电话通知刘某某到磐石市公安局接受调查。2019年12月5日刘某某侯某某赔偿5万元并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已认罪认罚、初犯、偶犯、自首、与被害人达成和解等从轻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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