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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安检刑不诉〔2019〕6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身份证号码3424211969********,汉族,小学文化,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镇**菜市场(户籍所在地同上),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强,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蒋某某双方在六安市金安**镇因争夺租房客源发生争执,继而双方相互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致使被害人蒋某某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右尺骨茎突骨折。经六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蒋某某的右臂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详见(六)公(医)鉴字{2019}282号)。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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