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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3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31962********,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乡**村,住西峡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6月23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23时许,在河南省西峡县**乡**村**组靳某某家,犯罪嫌疑人刘某甲与刘某乙因琐事酒后发生争执并引起撕打,在撕打过程中刘某甲将刘某乙致伤。经鉴定:刘某乙鼻骨多发骨折属轻伤二级,身体其他处损伤属轻微伤。

案发后,刘某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45000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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