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攸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8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湖南省攸县人,住攸县**街道**村**组**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作出构罪不批准逮捕决定,于2019年12月16日被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6日9时许,在攸县联星街道冯家坳村丁家组丁某某家中,因女儿抚养权一事,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和丁某某发生争执,并产生肢体冲突,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将丁某某推倒在地上,并用脚踢了丁某某的腰部,导致丁某某左侧第12肋骨骨折,腰椎2-4横突骨折。经鉴定,丁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2019年12月11日,经攸县联星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被不起诉刘某某与丁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款丁某某损失5万元,取得丁某某的谅解。

另查明:刘某某于2019年12月5日被攸县公安局传唤到案。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攸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攸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