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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罪)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254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200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3052000********,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号********期**栋*座***房。因涉嫌犯有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本院因犯罪情节轻微于2020年9月18日对其不予批准逮捕,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于当日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系新西兰在校留学生,于2019年11月中旬回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住处。2020年1月,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为方便登陆国外网站学习、玩游戏,其在 GI****.com开源网站上另行搭建名称为 no***.**的网站,购买外国服务器使用权后在该网站通过注册付费的方式下载软件,后通过这该网址登录VPN 软件从而实现登录国外网站。该网站域名使用期限结束,刘某某重新再搭建域名为d***.**的网站,再次通过该网站登陆VPN软件实现登陆国外网站的目的。该网站注册用户需支付人民币20元/月,注册用户可以自行选择充值金额。后刘某某的70余名同学、朋友因上网课、玩游戏的需要,遂登陆其搭建的网站进行注册,通过购买VPN软件翻墙登陆国外网站。截至案发,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共获利人民币4300元。

2020年8月27日,侦查机关通过电话传唤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刘某某自行到侦查机关接受调查。次日,侦查机关在刘某某的住处提取了涉案笔记本电脑等物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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