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库车县检公诉刑不诉〔2019〕7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住福建省安溪县****乡****村****林****号,于2018年10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库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3日被监视居住,无前科。
本案由库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2019年9月23日、2019年1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库车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12月底,周某某通过百度论坛上看到发布卖银行卡信息,先后加了对方QQ号(不详)陆续从网上以1800-3600元不等的价格购买了张某某、徐某某、何某某、祝某某、徐某某、谢某某6人名下的银行卡,周某某将群发信息所得的脏款用购买来的银行卡将钱转到刘某某的叔叔、婶婶银行卡共计168万元人民币,再由刘某某用自己的银行卡打给周某某的建设银行卡(卡号:621************)上,刘某某每打1万元钱给周某某从中扣除200元好处费,共计非法获利3.3万元,期间,因家庭开支周某某将该张建设银行卡交给妻子刘某某使用。2017年7月期间,嫌疑人陈某某告知嫌疑人刘某某周某某被抓的消息后,刘某某明知周某某无正当职业的情况下,将周某某名下的一张建设银行卡上的1128732元通过POS机及取现的方式进行转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库车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阿克苏地区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库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