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八检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91********,汉族,大专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31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底,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将自己的中国银行中银来聚财聚合支付二维码(商户收款码名为“**深夜食堂”)借给王某某(另案处理)使用。2020年3月30日19时许,林某某在互联网上与QQ陌生好友裸聊后被人以发裸照为由敲诈了9000元钱,此款于2020年3月30日前后共计三次转进刘某某中银来聚财聚合支付二维码的中国银行账户( 62166931000********)内。刘某某按照王某某的要求,将9000元加上王某某用此二维码收得及另行转入的钱凑够50000元,转账至郑某某卡号为62302112********的华夏银行账户内,刘某某因此从王某某处获利300元。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及退赃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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